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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作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2013-3-1 11:09| 发布者: JZREA| 查看: 2743| 评论: 0

    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焦作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Jiaozuo City Association of Housing and Real Estatl,简称JHRE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焦作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焦作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Jiaozuo City Association  of Housing and Real Estatl,简称JHRE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焦作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房地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展房地产行业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和学术交流;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传达政府政策意图,反映企业愿望和要求;加强企业自律管理及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为提高人民的居住水平,改善居住环境,发挥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作用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焦作市房产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焦作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焦作市民主中路8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房地产行业理论与方法的研究,调查、搜集和整理本行业的发展信息,积极向政府提供行业发展和建设的决策依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制定本行业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对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单位进行工作指导,在政府批准或授权下制订行规行约,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行检行评,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四)开展行业信息交流、行业知识培训,提高企业素质;举办各种展览、展销、产品推介、商务会谈等活动,帮助会员拓展市场;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积极拓展第三产业经营项目增收创收,为会员单位减轻负担,壮大协会服务实力;

    (五)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房地产估价师、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注册和继续教育,组织房地产经纪人办理考试报名、注册及培训工作;

    (六)维护和提高房地产行业的良好声誉,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开展与房地产业领域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同行业协(学)会的交流与合作;

    (八)代表或组织本行业参加市外、省外及国家有关学术交流,出席有关会议,参加国内外活动交流;

    (九)开展政策法律咨询服务、向会员单位提供、传递国内外本行业有关技术、经济资料和市场信息,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创先达标竞赛活动;

    (十)承办主管单位授权或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凡焦作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经本协会审查批准后,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支持本协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等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本协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经济技术咨询、业务培训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

    (四)优先取得本协会的信息及编辑印制的有关行业发展的资料;

    (五)监督本协会工作,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六)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或交办的任务;

    (四)向本协会反映行业情况和热点难点问题,提供学术论文和有关数据资料;

    (五)依照章程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退会会员2年内不得重新加入本协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协会章程、行业法律和法规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给予警告、内部通报批评、撤销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提案和建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纳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负责检查、督促和处理决议实施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根据工作需要,设顾问若干名,名誉会长1名,名誉副会长2名。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推荐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可根据业务活动需要设置若干专业分支机构。专业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社团法人,其组织任务如下:

    (一)专业分支机构由会员单位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负责处理专业分支机构的工作;

    (二)专业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带有共性的问题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三)专业分支机构应根据本章程制订工作规划,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实施。专业分支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须事先报常务理事会审定,由协会秘书处同意协调。

    设立专业分支机构应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到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精通房地产业务,在房地产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协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本协会的全面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及赞助;

    (三)政府及有关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新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1年10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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