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2021年4月27日第三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焦作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Jiaozuo City Association -of Housing and Real Estate,简称JHRE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焦作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业相关机构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房地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展房地产行业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和学术交流;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传达政府政策意图,反映企业愿望和要求;加强企业自律管理及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为提高人民的居住水平,改善居住环境,发挥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作用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的业务主管(行业指导)单位是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焦作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行业指导)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焦作市丰收路156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房地产行业理论与方法的研究,调查、搜集和整理本行业的发展信息,积极向政府提供行业发展和建设的决策依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制定本行业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对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单位进行工作指导,在政府批准或授权下制订行规行约,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行检行评,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四)开展行业信息交流、行业知识培训,提高企业素质;举办各种展览、展销、产品推介、商务会谈等活动,帮助会员拓展市场;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积极拓展第三产业经营项目增收创收,为会员单位减轻负担,壮大协会服务实力; (五)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房地产估价师、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注册和继续教育,组织房地产经纪人办理考试报名、注册及培训工作; (六)维护和提高房地产行业的良好声誉,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开展与房地产业领域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同行业协(学)会的交流与合作; (八)代表或组织本行业参加市外、省外及国家有关学术交流,出席有关会议,参加国内外活动交流; (九)开展政策法律咨询服务、向会员单位提供、传递国内外本行业有关技术、经济资料和市场信息,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创先达标竞赛活动; (十)承办主管单位授权或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支持本协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等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要求本协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四)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经济技术咨询、业务培训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 (五)优先取得本协会的信息及编辑印制的有关行业发展的资料; (六)监督本协会工作,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七)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或交办的任务; (四)向本协会反映行业情况和热点难点问题,提供学术论文和有关数据资料; (五)依照章程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交纳会费; (二)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等额选举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单位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等额选举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本会秘书长的聘任,须经理事会2/3以上票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7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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