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会费 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2016年12月23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焦作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履行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所必须的各种费用来源稳定, 根据《焦作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协会会员,均有义务按本办法向协会缴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协会会费用于如下范围: 一、协会办公经费、房租及日常管理; 二、协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会议及学术研讨等各种会议; 三、组织对行业调查研究及咨询服务活动; 四、组织开展相关业务人员培训; 五、行业理论研究及业务交流活动; 六、奖励优秀会员、优秀论文获奖者; 七、协会其他活动。 第四条 协会单位会员交纳的会费是按照会员单位类别及会员单位权利与义务相衔接并参考资质等级的原则。 第五条 会费的收取标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会员会费:会长级单位会员会费为30000元/年;副会长级单位会员会费为20000元/年;常务理事级单位会员会费为15000元/年;理事级单位会员会费为10000元/年;会员单位级会费5000元/年。 (二)房地产评估机构单位会员会费:常务理事级单位会员会费5000元/年;理事级单位会员会费3000元/年(含暂定);会员级单位会费2000元/年。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单位级会员会费500元/年。 (四)其他结构单位会员会费:常务理事级单位会员会费3000元/年;理事级单位会员会费1500元/年;会员级单位会费500元/年。 第六条 会员不按期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予以注销会员资格。 第七条 会费使用须经秘书处或常务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八条 协会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加强会费使用的控制和管理。 第九条 每年的会费收支情况,须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审议。 第十条 协会接受上级主管单位焦作市房产管理局对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协会会费收支情况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会员单位的监督。 第十二条 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如需调整,应提出报告,按章程报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201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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